

近日,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孙某诉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案涉标的500余万元的行政协议案件圆满画上句号。原告孙某全家五口一同将一面锦旗送至主审法官手中,并激动的表达了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2013年1月,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原告所有436.8平方米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间为18个月,并按相关规定约定了搬家费、临迁补助费等费用。2018年11月项目竣工后,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就安置房屋面积、户型及结构差价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孙某所有房屋被征收后,始终未得到安置及相关补偿。孙某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按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给付其逾期临迁费用。
本案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类行政争议,既要考虑到依法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又要全力保障民生权益。如果就案办案,简单按照法律程序判决结案,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并且会导致当事人获得补偿的周期延长。市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以行政协议可调解性为突破口,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矛盾起因等,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与双方当事人共同调整调解方案,不仅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释明,并且还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研判,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全面、客观、准确了解法律规定基础上,更加明确、理性地认识和处理行政争议。最终,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将对安置方案与实际情况相矛盾之处进行了调整,原告孙某也放弃了诉讼主张中的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法官们的专业素养和担当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也为市中院全力以赴向老百姓兑现“打官司不求人”承诺的实际行动称赞。
近年来,佳木斯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既注重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更注重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既注重构建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更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这起行政争议的定纷止争,是市中院向全市人民交出的又一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大局”合格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