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制现场:原告王某系被告建材公司职工,2019年8月在工作时受伤,于2019年8月、2020年8月、2021年6月先后三次入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建材公司支付了原告王某的住院费用,但未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建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2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对自己的伤情及各项赔偿费用进行鉴定,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王某自从受伤后一直未工作,急需赔偿款来维持生活及继续治疗,但鉴定周期较长,会导致原告王某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讲清事实、阐明法律。
通过说理析法,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使原告王某及时得到了赔偿,原、被告对法院的做法非常满意,表示感谢,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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