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王某涛,男,1988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群众,综采队队长,综采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作为事故上一班跟班队长,未现场交接班,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清、风险管控不力、对综采队干部日常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下达指令继续组织生产,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队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计人民币4.6472万元。
8.郭某,男,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负责人,负责指导编制、审核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矿压管理工作。未按照措施落实安装支架在线监测,安全措施可操作性不强、风险管控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7000元。
9.张某国,男,1993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群众,矿安监站负责人,全面负责安监站日常工作。对职工培训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伪造死者出勤等记录,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计人民币9.4004万元。
10.郭某伟,男,1966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总工程师,事故当班综采面跟班矿领导。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及地测防治水、负责事故当班工作面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当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工作面安全管理不到位,预防顶板大面积垮落措施可操作性差,风险管控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11.叶某英,男,1973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事故当日值班矿领导,负责矿井机电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事故当日井下生产。对井下存在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7000元。
12.徐某某,男,1983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100%的罚款,合并处上一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13.4592万元;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其分别记12分、6分,累计记18分。
13.张某仓,男,1968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临汾宏大公司董事长,负责临汾宏大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对锦程煤业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四)对锦程煤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锦程煤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暂扣锦程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事故发生后,锦程煤业瞒报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锦程煤业处220万元人民币罚款;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第(六)项,建议将锦程煤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4.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锦程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来源:煤矿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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