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15时48分许,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锦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煤业)井下81005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4.425万元。
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未报。3月6日前后经多家媒体披露,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并于3月26日确认锦程煤业“3·3”事故属实。3月3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接到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锦程煤业“3·3”瞒报事故的函》。
事故瞒报经过
120随车医生确认侯某亮死亡后,侯某亮亲属要求先将遗体存放在殡仪馆。
3月3日19时左右,矿长徐某某安排矿监事会主席王某祥联系殡仪馆,王某祥通过朋友宋某平将侯某亮遗体安放在河津市圣济医院太平间。
21时左右,徐某某安排王某祥跟侯某亮亲属商谈赔偿事宜。
3月4日至6日,王某祥与侯某亮亲属在德斯凯宾馆协商赔偿,最终达成赔偿263万元的口头协议,要求侯某亮亲属对外称“侯某亮在家病亡”。
生产矿长刘某记在徐某某“把这件事有关的台账、记录、资料准备好”的授意下,安排调度室主任李某龙、副主任王某闰删除了侯某亮入井记录、人员定位轨迹以及矿调度电话录音、工业视频记录,安排安监站长张某国伪造侯某亮出勤记录,并组织李某龙、张某国、综采队长王某涛和参与救援的四名工人统一口径。
图1:救援人员模拟事故发生后侯某亮状态
图2:事故现场示意图
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侯某亮,男,1972年2月出生,中专学历,群众,煤矿安全检查工,负责当班81005综采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清、自保意识不强、自保技能不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人员共3人
2.李某龙,男,1989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调度室负责人,负责矿井调度管理。事故发生后删除事故调度电话录音、伪造相关记录,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3.王某闰,男,1984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群众,调度室副主任,负责矿井信息化建设等。事故发生后删除人员定位轨迹、工业视频缓存,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4.刘某记,男,1970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群众,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组织、调度协调。安全风险管控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销毁相关证据,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3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尧都区公安局立案调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给予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共9人
5.许某勇,男,1987年3月出生,中专学历,群众,事故当班班组长,当班81005综采工作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清,现场处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6.杜某根,男,1977年6月出生,中专学历,群众,综采队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下井跟班,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副队长职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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