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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蒲县应急局伙同煤矿瞒报安全事故,重现封口费

2022-05-31 20:52:25  来源:旅商新闻  作者:

近日,多名网友反应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一周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均瞒报,且给媒体监督者发放封口费,复印工作证就可以得到3000元的现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据了解:事故一:遇难者是隰县的一名退伍军人,姓名:韩艳军,男,29岁,未婚,系隰县午城镇杜家村人,父亲小名叫韩四只,大名叫韩会平,母亲黄计英,死者是家中老大,还有一个弟弟。,2022年5月21日中午13点左右,遇难者韩艳在井下皮带运输机线上作业,因操作不慎当场死亡。

  事发后,北峪煤业为逃避责任,未及时上报相关安全监督部门,而是私自将死者遗体拉运至临汾,才通知的家属,在临汾市蓝茵半岛宾馆私下协商,最终以300万元的高额赔偿了事。为掩人耳目,死者于事发第五天(5月25日)就草草下葬,这起死亡事故瞒报的背后是一个退伍军人鲜活的生命,更令人不解的是去往蒲县应急局了解情况的媒体监督者只要登记工作证件,应急局就会把证件发给企业,给每人发放封口费3000元。关于此事,希望蒲县相关职能部门早日介入调查核实。

            事故二:2022年5月23日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者是隰县午城镇司徒村人韩军,赔偿280万元,于25日下葬,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及时上报而是和家属私下以280万协商处理。事发后,蒲县应急局不但不安排人调查,而是和煤矿方一起瞒报,给记者以息事宁人花钱,在蒲县应急局二楼登记记者身份后在临汾给记者封口费处理。希望蒲县政府调查后给予回复。

  该矿两年前就曾被网曝死亡事故瞒报:2020年10月16日下午,位于蒲县乔家湾宏源集团北峪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死者,郭某鹏,年龄,25岁,男,蒲县乔家湾乡张贺川村人,机运队工种,上班作业时不慎坠亡,赔偿金额200余万,死者于2020年10月26日下葬。这一次又是故伎重演,为僻责上演慈善一幕广发现金,据悉封口费已达千万,多么可怕的数字!!!



  国家安监总局不断向全国发出事故警示信息,要求各地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所有瞒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相关法律条文:《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个小时内)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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