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县某水务公司将协助执行款65万元主动汇入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中。至此,这起十七年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地画上句号,使判决书确定的权益转化为企业切切实实的利益。
事情的缘由还得从二十多年前说起。2000年至2001年,新兴铸管南京分公司(下称铸管公司)与和县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订立了两份合同,后因自来水公司拖欠货款,铸管公司诉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4年4月8日判决自来水公司支付铸管公司货款近48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自来水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铸管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系公司法人,公司经营地在和县人民法院辖区,2004年7月29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委托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我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自来水公司已停止经营,未查到银行存款,名下车辆经执行异议不能执行,名下房产因存在产权和抵押问题也无法处置,我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通知了委托法院。
案件虽然“终本”了,兄弟法院的重托还在,这件事情一直挂在执行干警的心头。今年七月,王荣法官接手此案后,通过各种渠道打听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次偶然的机会,王荣法官了解到自来水公司当年将管网资产移交给和县某水务公司时尚有一笔应收账款,王荣法官随即与和县某水务公司联系,并向该公司下达了协助提取裁定,经过多方协调,和县某水务公司主动将协助执行款65万元汇入法院执行专户,使这起多年积案得以化解。
近年来,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和县作为劳务输出大县,与沪苏浙皖山水相连、人缘相亲、文化相近,要素流动、人员往来极为频繁,跨域纠纷逐年增加。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和县法院不断加大异地执行协助力度,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在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指引下,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时,不管是本院审理的案件,还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坚持一视同仁,兢兢业业,用心执行。”该院执行局局长谢庆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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