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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酒驾”——保险也未能护你周全

2021-08-09 15:30:28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

投保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分担自身的赔偿风险。但是,保险绝非万能,有背赔偿约定的、有背公序良俗的、有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理论上不予赔偿。近日,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驻青海油田基地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中,被告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坪路东坪小区锅炉房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占道逆行与原告吴某驾驶的一辆“沃尔沃”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某、田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经血样采集鉴定事发当日血液乙醇含量为217.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原告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经鉴定评估:1.吴某的小型轿车二手车价值人民币125900元;2.吴某的小型轿车恢复原状的价值人民币161075.90元。被告徐某驾驶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庭审中两个最大的争议焦点:1.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按照恢复原状161075.90元还是二手车125900元予以赔付;2.在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向二原告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承办法官秉持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发生交通事故时,二原告的车辆价值为125900元,若要求被告按照恢复原状161075.90进行赔偿,会导致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于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故二原告的车辆损失费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125900元进行赔付较为合理。同时,承办法官坚持以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认为“严禁酒后驾驶”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若仍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因被告徐某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二原告进行赔付,且在赔付完毕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被告徐某进行追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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