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下午,随着被告周某与夏某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一起争议达四年之久的旅店服务合同案,在法官倾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案件调解结案。
2017年2月13日,安徽铜陵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委派家住铜陵的周某等人来到夏某夫妇经营的青阳某宾馆住宿,双方口头约定:因周某等人在青阳洽谈业务,需住宿很长时间,所以住宿费等离店时一并结算。后因周某洽谈的业务没有成功,周某等人于2017年6月11日悄悄离开宾馆,住宿费除周某中途支付2000元外,剩余9940元四年来经其多次催讨,方某、周某相互推诿,一直未予支付。2021年3月29日,夏某以此为由,将方某、周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开庭时,方某、周某均未到庭,而夏某在庭审中仅提供了由其自己书写的住宿记录,上面并无方某、周某任何一方的签字确认,其提供的四年来所谓向方某、周某催讨住宿费的短信记录,亦并无方某、周某明确认可欠其住宿费的信息内容,且其诉称方某系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仅凭周某离开其宾馆后遗留在房间的一张收据复印件上加盖有某建材公司印章认定,夏某称其不认识方某,方某未在其宾馆住宿过。因方某、周某未到庭,就相关事实法庭也无法核实。庭审过程中,夏某表示为此事,她焦虑了近四年,因其夫妇开的宾馆一年也赚不了多少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角度出发,夏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夏某将面临败诉的可能。但本着对案件和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主审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将案件一判了之。庭后主审法官及时与周某进行电话联系,电话中,周某说其并没有在夏某处住多少天,同时期其他人住的情况他也不清楚,且自己因手术在合肥住院,答应两天后来法院了解情况。在约定的时间内,周某并没有出现。主审法官又多次拨打周某电话,但周某一直没有接听电话,案件一时又陷入僵局。主审法官并没有气馁,又多次拨打周某电话,最终周某接听了电话,并接受了法官的建议与当时同住的其他人进行核实。
5月12日下午,周某如约来到法院,经协商,双方同意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夏某6000元住宿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夏某也主动撤回了对方某的起诉。一起争议达四年之久的案件,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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