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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辛置煤矿矸石山污染仍在继续 凸现相关部门监管却失

2022-03-19 19:46:21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
3月9日,接群众举报称:临汾霍州市辛置煤矿矸石山污染严重,无人监管。

接到举报,本报记者立即驱车前往实地落实情况在举报人的指引下记者到达污染现场,场面令人很是震惊,该煤矿肆意倾倒煤矸石污染环境,未按照环评要求治理,仅用黄土覆盖,矸石山很多部分露天排放,防尘抑尘措施不到位,严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资源,对附近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与此同时,当记者在现场环顾后发现未看到绿化植被,煤矸石更没做分垫层处理,部分覆土,矸石存放根本不符合环评要求。在山西省如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今天,当地企业竟然还能如此肆意污染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这里形同虚设。

3月9日,本报记者将实际情况举报到临汾市环保局12369,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3月10日,记者接到霍州环保局(董)姓队长电话说马上安排人员查处,随后便了无音讯,当再拨打董姓队长电话时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关于此事主管部门应当肩负起铁腕治污职责,可现在国家的环保法为何成为一纸空文?对企业的正常巡管巡查为何迟迟发现不了企业长期的任性排污?为何举报后再打电话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是故意逃避职责还是其中另有隐情?

法律法规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截止发稿,本报未收到霍州市职能部门的任何回复。

针对此事进展,本社报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来源:旅游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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