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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立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02-26 09:21:15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

  严惩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违法者须担责

  为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决定》规定了法律责任。

  有下列违反《决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3.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4.明知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5.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的。

  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信息纳入信用“黑名单”

  为强化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震慑力,《决定》要求,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或者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林业、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记者 曾志明 罗玉文)

  本版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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