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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法院、公安联动执行 顺利执结案件

2022-05-27 08:09:37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邓玲
第一法制现场(邓玲) 近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联动执行,成功在异地找到被执行人,当天即执行案款10万元,督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约定担保人和担保物,圆满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13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任某购房款30万元。由于被告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原告任某于2017年1月19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任某于2018 年9 月3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1月,任某依法向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开展财产查控。经核查,被执行人陈某已不在本地居住,存在躲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该院立即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线索移送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协查。在法院、公安联动执行下,最终查找到躲避在吐鲁番市的被执行人陈某。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耐心做释法析理,被执行人陈某当天即履行生效判决书金钱给付义务10万元,双方就剩余15万元案款达成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陈某以其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女儿作为分期履行协议的担保人。

【法官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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