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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寨:判决不公正,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

2020-01-07 08:34:33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


       第五、一审法院陈某俊法官要求原、被告委托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9#号楼工程项目造价鉴定问题,我们认为: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双方工程结算条款,进行决算,不需要委托鉴定。

       第六、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为此,陈某俊让原告要求申请对9#号楼工程作造价鉴定。是违反合同约定,居心何在?目的何在?

       第七、关于对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9号楼工程造价有关决算的情况如下:

       1、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东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洪某龙个人没有主体适格,黄超出借210万元给洪某龙作为承包工程保证金,现在却变为施工人的合伙人,并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2、合同约定依据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安徽省单位估价表》,2003年《安徽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本工程按二类取费,下浮9个点,本地区建筑市场的行情下浮就是总价9个点,因二类取费高达28.62%管理费,无效合同洪某龙施工人,折算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25473723元,应扣回未做及返工工程,钢材差价,24多孔砖差价,装饰补偿,安徽检测公司打洞和修复工程款。25473723元应扣减预算差价钢材118517元加多孔砖283788元,应扣减未做工程偷工减料安全检测鉴定返工修复费用473480元加卫生间墙体返工121716元,楼梯爆模处理28000元,构造柱钢筋接头21069元,主体工程未做完工程款,装修补偿第三方施工队1941075元=22486075元工程合同下浮9%=减2023747,(洪某龙和黄某锋决算为20084191元+返还取费下浮9%714562元+项目经理利润16.03%洪某龙和黄某含税金决算总计为23748696元)。无效合同陈某俊法官多判决7052687元。(12.59%公司管理费、社保费、公司利润、定额测算费2436012元)。

             

       3、金寨法院一审单方委托法院鉴定30947507元。六安市法院二审2018年8月20日判决发回重审,北京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未经各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方出庭受质询人员非鉴定人,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存在重大瑕疵。

       4、金寨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我公司主张不需要委托鉴定,按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决算,送审计局进行审计,或另行委托一家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金寨法院置之不理,仅以商品混凝土出具证明减少298351元做调整。

       5、合同第16条约定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以商品房销售金额抵付购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款。补充协议第二次工程总造价25%工程款抵购甲方的商品房,法官不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拿来网上拍卖,我们对外销售均价为4600元/平方米,经双方多次协商按4100元/平方米销售价抵给洪某龙和黄某锋。到法院去没几天把我司监管账户117万元划走给洪某龙和黄某锋并把我司商品房挂网拍卖3485元/平方米,拍卖没成功第二次网上拍卖按2870元/平方米进行拍卖,判决9884639元,监管账户直接划走117万元、查封公租房600万元资金、查封房产54套17849148元,总计高达25019145元。国家法律在那里?公平、公正在哪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规定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

       7、施工合同判决无效。根据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第47条明确说明:参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实际施工人申请造价鉴定并据实决算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无效施工合同仅对实际施工人折算归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不予支付。金寨法院陈某俊等法官对洪某龙多估算7052687元加上利息约1380000元共计8432687元判给洪某龙,工程施工方应承担的工期违约金3950000元却一字不提。陈某俊法官违背事实导致我公司造成损失13288275元,房屋拍卖损失5354744元,应赔购房户违约金1320000元,共计损失19057431元。

       8、工程质量没有经过质监安全局验收合格,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已全部支付,黄某与黄某锋父子关系,黄某锋代律师洪某龙两个人就联合法官有关人员设局进行起诉,他们的背后权钱交易。

       第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规定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项目施工人。施工合同判决无效。根据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第47条明确说明:参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实际施工人申请造价鉴定并据实决算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无效施工合同仅对实际施工人折算归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2015年来金寨革命老区号召全国人民扶贫脱困。我今年66岁,也是贫困家庭出身,赶上国家好政策,脱贫致富,不爱落后,一腔热血想做好事业,在金寨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2栋大楼,为金寨县解决100多人就业,为金寨创造税收。现在金寨房价均价5000多元,法院把我公司商品房挂网拍卖3485元/平方米,拍卖没成功,第二次网上拍卖按2870元/平方米进行拍卖。洪某龙,黄某锋律师,陈某俊审判长三人联合侵占我公司资金8432687元,加上房屋拍卖损失5354744元和购房户违约金1320000元,工期违约金3950000元,共计19057431元。现公司资产被查封,面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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