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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寨:判决不公正,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

2020-01-07 08:34:33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
 福建厦门人陈炳泽被金寨招商投资项目,项目没竣工就被挂靠在江西省一建筑公司的金寨人起诉,让陈先生非常质疑的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题案件怎么就受理了?法官为什么没征求陈先生意见就找了一家鉴定机构?其中一原告的父亲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据陈先生讲,此律师之前在金寨司法部门工作过,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没有任何问题,怎么就认定无效合同了呢?

              

       据陈炳泽叙述;他福建省厦门人,2014年由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特邀请我到金寨县实地专考察项目,在县领导的介绍后,看到县委政府领导为金寨县的经济规划发展,金寨县新城区整体规划比较满意,在领导关心下,我们同意到金寨县来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为金寨县经济发展做一份贡献,我们就在金寨县工商注册成立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其政府签订了金寨总部经济园8#、9#楼两个工程项目,买了土地,总建设面积84369 平方米,后2014年我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两份8#、9#大楼建设合同,由该公司承建9#楼项目由洪善龙为项目部经理,合同约定造价3500万元等条款(见建设工程合同)。

              

       一、关于金寨县法院六安市中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证据,判决建设工程纠纷案不公的情况。

       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期间,东乡公司项目部经理洪某龙组织人员施工,在9#楼主体工程未能完成竣工情况下,撤离施工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导致该工程不能按时验收交付,导致给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造成重大工程延误工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为了整个工程能按时完成,又请第三方将未做完的主体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共支付第三方工程款24620181元损失2987645 元。对金寨县总部经济园9#楼不能按时交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要赔偿违约金100多万元。

       反而,抚州市东乡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洪某龙与所谓合伙人,黄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金寨县法院起诉,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受理立案后,基本案情如下:

       针对一审金寨县法院第一次作出(2017)皖15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次(2018)皖1524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都是同样判决由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884639元。

       被告公司对第一次(2017)皖1524民初民事判决不服向六安市中级法院上诉后,2018年8月20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8)皖15民终1216号民事裁定书,因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还是与第一次判决同样结果,公司又上诉六安市中级法院后,又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为此,被告公司认为,一审法官陈某俊未能依法查明本案实事,证据程序违法偏向原告方、作出不公证的判决,严重损害了被告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审法院也未能依法查明本案实事证据,做出了不公证的判决。被告公司已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讨回公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现请求新闻媒体及上级领导依法关注此案,被告公司对一、二审法院判决提出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第一、原告洪某龙,黄某起诉被告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理由是:2014年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由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金寨县新城区总部经济园金润广场9#大楼工程项目,洪某龙是该公司项目经理,从法律关系上讲,洪某龙施工是代表公司行为,不是代表个人,他是与公司属于内部承包关系,本案诉讼主体,应依法由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陈某俊认定洪某龙是本案实际施工人,是没有查明事实证据,属于违法认定必须纠正。

       第二,一审法院陈某俊法官认定原告洪某龙与黄某是合伙人共同承建被告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9#大楼的工程项目也是没有证据的,是违法认定,并黄某借给公司项目经理洪某龙210万资金交给公司的保证金,认定“合伙人”是错误认定,必须查明事实,合伙要有合伙证据向法庭提供,不能空口无凭,合伙人要有共同按比例投资,共同分工负责,共同分担风险等等。但洪某龙与黄某没有提供合伙的书面证据给法庭,为此,一审认定洪某龙与黄某是错误的认定,违法的认定,必须纠正。

       第三,陈某俊法官认定洪某龙是挂靠借用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属于违法认定。理由是:洪某龙不具备建筑资质,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七三条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务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所以一审法官陈某俊认定洪某龙属于挂靠、借用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违法的认定,本案的9#楼工程项目应是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是他的施工行为属于代表公司的行为。

       第四、一审法官陈某俊认为金寨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东乡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是违法认定。理由是:该份合同应属于有效合同,双方都具备建筑资质合法条件的。合同约定条款并无违反《合同法》、《建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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