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乳山法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诉前调自动履行实行正面激励
2021-10-24 07:54:52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
自法发【2021】27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10月1日生效后,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上调至5亿元,意味着基层法院将受理辖区内绝大部分涉企纠纷,为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山东乳山法院健全立、审、执兼顾机制,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着力构建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采取“自动履行正向激励”的做法。
一是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及诉讼风险告知。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风险。在立案阶段主动向当事人双方告知其诉讼风险;组织调解时向当事人当面说明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
二是在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等处设置诉讼风险宣传展架,放置“民事诉讼风险”宣传手册,告知相关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因拒不执行而受到民事和刑事制裁的案例等法制宣传内容,让来访群众了解民事诉讼存在的各种风险及拒不执行民事裁判文书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是强化当场即时履行,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债务人当场履行完毕。对离婚、赡养、抚(扶)养、物业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调解人员应力促债务人当场履行。
四是加强违约条款运用,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场履行的,写明履行账户,设立未自动履行须加付违约金、前期未履行则后期付款义务须提前履行等违约限制条款,通过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违约成本,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五是注重担保条款运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自动履行担保条款,约定由债务人本人、本案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六是建立督促履行机制,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调解人员全程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主动跟踪履行情况,注意适时提醒、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做到“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以减少案件进入司法确认和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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