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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称其刚出生50天的女儿因麻醉过量术中夭折

2021-01-20 19:48:28  来源:卫生健康资讯      作者:

    周玲还告诉记者,对患儿死后6小时内封存的病历资料中存在医疗记录篡改的行为,鉴定过程中竟没有鉴定出: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患儿王嫣晗6月5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两张内容不同,时间段相同的麻醉记录,以及6月5日13点15分至患儿死亡14点55分两张内容不同,时间段相同的麻醉记录。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由此可知,麻醉记录应在麻醉过程中实时书写,于麻醉结束时完成,不存在事后补记的情形。同一时间段出现内容不同的两组麻醉记录单中只有一组为真,另一组为假。本身改组封存资料中的两组麻醉记录已经涉嫌伪造,而且已经直接关系到患儿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对于整个医疗过程的是否能做出鉴定。
    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时,患方陈述已经陈述过对该组麻醉记录同一时间段,内容和参数完全不同的麻醉记录单存有疑问,专家在听取患方陈述后,不因资料涉嫌伪造,仍然勉强作出医方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本案在患儿死亡6小时内封存病历存在两组时间段相同内容参数不一致的麻醉记录单,这种情形应判定伪造病历资料,无法对案情真实性判断了。本应中止鉴定,但专家却能忽视患方陈述,执意做出患方病历资料无明显医疗过失,该患者系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的结论。
    周玲认为,因为医者的不负责任,让一个完整的家庭破裂,让一个健康的人失去性命。而赣州市医学会专家组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在医疗鉴定书中分析意见还说:“患儿自身死于呼吸窘迫综合征”,包庇医生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常规,不正确履行诊疗职责,故意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虚假鉴定结论,违背科学原则,令人感到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经过漫长的等待,她非常期待最终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也希望通过严明法纪,从而进一步规范医院的麻醉行为,避免更多的受害者遭此伤害”。患者父母希望社会上有正义感的律师能够给予帮助,也希望好心人士提供意见和帮助。

来源:卫生健康资讯        http://www.zgcjxw.cn/show.asp?id=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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