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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称其刚出生50天的女儿因麻醉过量术中夭折

2021-01-20 19:48:28  来源:卫生健康资讯      作者:

    杨某明显已经超越三级资质(被超越的资质等级分别为低年资主治医师、高年资主治医师、低年资副主任医师)。而事后通过患儿母亲周玲跟当时参加跟腱手术的黄某明医生证实,当时在手术室,是杨某住院医师单独完成了患儿麻醉,丁某生副主任医师并不在场,并没有操作患儿的手术麻醉,丁某生系抢救时才来。
    事实上,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并非一次出这样的事故,患者家属在法院批准得到了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麻醉医师分级授权通知书发现,身为三甲级别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院存在普遍授权超资质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010年)赣卫医政字〔2010〕60号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含3年),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可实施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二级手术。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含3年),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2年以内(含2年)者,可实施二级手术。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2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二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三级手术。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含3年),可实施三级手术。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三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四级手术、新技术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四)主任医师
    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可实施四级手术、新技术手术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本案中杨某高年资住院医生本来按江西省手术分级制度和国家卫生部手术分级制度均最高只能在上级指导下“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二级手术。”而丁某生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本应承担本次患儿王嫣晗的4级麻醉手术,在起授权书上却只是“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以及处置下级医生的麻醉意外。”这种副主任医师的麻醉授权根本在手术分级制度中没有出现。还有其他中间级别的麻醉医生也普遍背离了国家和江西省手术分级制度精神,被妇保院从分级制度上拔高了一级!所以会发生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手术分级授权上竟安排杨某实施三级手术。可见国家十八项核心医疗制度中的手术分级制度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里竟被无视。该情况患者父母已经多次向赣州市卫健委医管科反映,但是赣州市卫健委医管科人员至今也未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放任这样违法的手术授权在祖国花朵诞生的医院继续执行。患者母亲有一次为了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竟被赣州市卫建委医管科科长黄某某因为摄像而殴打(患者家属有视频录像为证)。最后患者家属在网上向有关部门举报,得到的答复却是查无此事!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关于我院2019年麻醉医师分级授权权限的通知》

    患儿死亡后,院方副主任医师丁某生为掩盖其擅离职守的责任,在部分病历记录上进行了补签,然而做跟腱手术的主刀医师徐某兵的手术记录上赫然记载着麻醉医生仅为杨某一人。

    其四,2020年,周玲、王某一方曾提起民事诉讼。周玲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相关责任方已造成故意伤害,因此多方奔走,希望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在该年撤回了民事诉讼。并与同年向赣州市卫健委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麻醉记录单

    然而,在赣州市卫建委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会上,专家多次打断患方发言,不让患方发表完整陈述,且直接省略答辩环节(患方有鉴定会视频为据)。与会期间,患者父亲陈述了1.利多卡因过量会引起呼吸窘迫的病理。2.患儿封存资料存在矛盾伪造的情况。3.医方两名麻醉医生未参加术前讨论,但第二天住院医师杨某否定了前一天讨论指定的全麻成功麻醉方案擅自增加骶麻麻醉。4.医方抢救不及时,患儿9.30分心脏骤停,时隔3个小时45分钟才开始抢救。中途两名做跟腱手术的医生分别离场并告知家属手术很成功患儿正在恢复,后住院麻醉医生杨某为了推卸责任,在明知9.30患儿心脏骤停,且两次血检报告血液二氧化碳超量的情况下,竟违背会诊儿科医生送PICU的建议,把孩子放在恢复室准备推出来还给家长,让孩子要死也死在父母手中。5.恢复室麻醉医生杨某使用错误用药物碳酸氢钠、葡萄糖、生理盐水导致孩子病情加重。6.婴儿手术补液量过大。7.抢救时使用肾上腺素过量,立止血,肝素钠、速尿等药物医治效果存疑。8.住院医师杨某资质不够做该四级手术,而且没有心肺复苏证。9.丁某生副主任医师在手术前和手术过程中的签字涉嫌病历造假因为其根本没有参加手术。而且其签字代表参加手术,而实际未参加本身就属于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擅离职守行位。10.两名麻醉医生在其论文中均有大量采用婴幼儿试验性手术而未走审批流程的案例。然而鉴定专家听取后,竟无视这些医方犯下的严重错误,竟能得出“医方麻醉方式选择、麻醉药物的使用及剂量和相关抢救措施无原则错误”的错误结论,而且鉴定报告只摘抄了病程记录,并无任何证据支撑其观点的情况下,便得出了“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须知麻醉过量也导致呼吸窘迫。专家组故意避开麻醉药过量的事实不在鉴定报告中予以鉴定,反而做出:“医方在该患者的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选择事实手术治疗正确,麻醉方式的选择、麻醉药物的使用及剂量和相关抢救措施无原则错误。病历资料显示医方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该患者系呼吸窘迫综合征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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