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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专栏:浅谈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途径

2023-09-04 13:15:57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李吉光

作者:李吉光

 

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一级法官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案外人、权利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正在处置的案涉财物主张权利,或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之下,案外人、权利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

 

   一、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可能是房、地、车等)存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就是否成立,以裁定形式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

 

   二、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综上,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有如下三种救济途径,即根据具体情形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如果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则案外人可以根据实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中,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处置财物时,一般会对财产权属进行确定,如果该财物权属并不属于被执行人,则强制措施的采取上会适用审慎态度,一般不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但民事诉讼法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基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背景下,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使用,构建了辩论原则以自认为核心的制度,即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由此也带来了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故产生了同再审功能相似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成为了第三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第四条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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