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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法院一审一起正县级领导干部受贿罪案件

2022-03-03 08:45:36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毛晗

第一法制现场(毛晗)近日,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雄涉嫌受贿罪一案,县法院院长张永琴主持庭审,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毓瑞出庭支持公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二十余人观摩此次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雄(原铜仁市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利用担任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县)鹅岭镇镇长、印江县建设局(后更名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6148万元(其中现金102.8万元,价值0.8148万元的飞天茅台酒9瓶和15年年份茅台酒1瓶)。陈某雄收受财物一段时间后,因担心被组织查处,先后退还五人现金共计9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未当庭宣判。

 

江口法院温馨提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要敬畏红线、坚守底线、珍惜工作岗位并自觉养成廉洁奉公的意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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