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潜逃14年后落网的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结识。2006年4月20日,史某某与李某某相约先后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来到西宁市。当日15时许,二人在本市某大厦附近见面并一同前往某旅社的二楼5号房间入住。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史某某扼住李某某颈部,并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史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将史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以扼颈的方式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史某某杀人目的明确,其主观恶性大,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法院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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