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集团宏大豁口煤业“项目违法外包”工人被编入另类劳保名册
2021-04-16 20:30:11 来源: 作者:
晋能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
晋能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项目违法外包”工伤工人被编入“另类劳保名册”

王建新受伤的诊断证明
38岁的王建新曾与死神擦肩而过。2020年7月,他在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矿井下进行安装作业时,被轨道车撞了一下。王建新闪避及时没有造成生命伤害,但仍导致右外踝骨折。

王建新受伤做手术记录
医生在王建新的骨伤处打入数枚钢钉,有2枚为永久性钢钉,用来固定骨头,并叮嘱他养伤期间避免干重体力活。而这也意味着,在王建新身体康复前,他所申领到的工伤保险金,将成为他的主要生活保障。但是,当王建新开始按流程申领工伤保险金时,迎接他的却是晋能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一副“生冷面孔”:王建新不是矿上工人;矿上没有责任为王建新办理工伤保险申请。
王建新是兴县交楼申乡孙家崖村人,他和妻子养育了两女一子三个孩子。王建新文化不高,但他为人吃苦耐劳,常年在矿山打工赚钱养活一家老小。王建新工伤后,短时间收入来源中断,如果领不到工伤保险金,全家生活将失去保障,王建新一度心情压抑、焦虑,生无可恋。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拒绝为王建新办理工伤申请,给出的理由“毫无商量余地”:矿上与王建新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建新可能从来没有想到过,从他正式到晋能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上班之日起,矿上已提前预设了一道“隔离墙”,把王建新等一批同期井下安装工,编入“另册”。因为晋能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与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安装队负责人李海鑫签的工程安装合同中,晋能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把王建新等安装工的劳动安全保障,也全部打包给李海鑫负责。

豁口煤业与王建新所在工作面负责人李海
在这份《临汾宏大豁口煤业综采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中,甲(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乙(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安装队负责人李海鑫)双方作出如下约定:乙方工作范围内由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负安全生产全面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伤及人员伤亡事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不管这份合同一些内容“有理无理”及“是否靠谱”,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仍意识到,矿上不能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因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在并未通知王建新等安装工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21日为他们办理了工伤保险。
面对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毫不容情”的态度,让王建新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于2020年年末向临汾市尧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是公正的,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推卸责任的借口,被尧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一否决。


王建新发生工伤后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份《临尧劳人仲裁【2021】第2号》裁决书中,临汾市尧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仲裁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将井下安装工程承包给了无任何用工主体资质的包工头李海鑫,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的用工主体责任;“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劳动关系”。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上诉书
对临汾市尧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并不认输”。2021年3月,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向尧都区法院提起上诉。该矿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大同煤矿集团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拒不认可“尧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坚持提起法律诉讼,其真实意图究竟为何?王建新认为,对于矿上,他以矿上工人的身份提出工伤保险理赔,是个“麻烦”。而应该由包工头李海鑫支付一笔钱摆平他这个“麻烦”,矿上不该为他的工伤承担一点额外责任。
其实,大同煤矿集团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所以提起诉讼,王建新认为还有另一层目的:就是逼迫王建新屈服。对于与王建新这样的工人打官司,大同煤矿集团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有足够的耐心。而在大同煤矿集团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看来,王建新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陪矿上玩”,尚在两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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