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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先查信用 失信者“一票否决”

2022-03-16 06:21:05  来源:  作者:

近日,绥阳人民法院柴河人民法庭收到中共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来函,对拟竞聘中层管理人员的17名干部进行了信用核查,对于出现借贷纠纷、未执行法院判决等严重失信情况的均被“一票否决”,有力推动干部提拔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提升队伍信用整体水平。 

  在核查过程中,17名干部均未查询到严重失信情况,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符合干部提拔要求。如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除了不能正常的提职外还会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信用对一个人的重要性以及干部提拔查询信用的必要性,绥阳人民法院柴河人民法庭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全面加强地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促进干部作风优化提升,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营造依法依纪履职、文明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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