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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网瘾”不可有 故意传播是犯罪

2020-06-16 16:40:57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王鸿帅
第一法制现场讯(王鸿帅)科技的发展带给了人类巨大的便捷,有事可以找百度,没事可以看新闻、看视频、看图片,而恰恰是这个“没事”却容易带来“有事”。
自2015年起,被告人董某某因在家中无事,便利用电脑、移动硬盘及“翻墙”软件,制作、下载淫秽视频、图片及小说,并向两个论坛中传播。时至2019年,董某某传播的3部淫秽视频、26张淫秽图片、13个单机版网页中13个电子信息为淫秽信息,点击量总计为338243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传播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为338243次,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为。
小编在此感叹,一个优秀的青年,有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却不利用互联网为自己寻求工作,不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做一些有益的事,反倒是在家中闲来无事,走向犯罪的道路,这有多么的得不偿失。
法官呼吁市民首先学会分辨“淫秽”物品,然后远离它们。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等。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网络淫秽信息传播等领域有较为健全的规定,一旦故意传播淫秽物品,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另外,法律不单单制裁传播淫秽物品者,浏览淫秽物品者也有可能不小心踏入法律的雷池。在此,法官郑重提醒您,请文明上网,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干净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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