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现将原平市金汇达石英矿、原平市高铝土实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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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平市金汇达石英矿因场地无挡风抑尘网,在场地上露天堆有原矿及产品(石子),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2.原平市高铝土实业有限公司铝矿石露天堆放在本公司矿界内,四周无挡风抑尘网,全部未苫盖,易产生扬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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