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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法|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没商量!

2020-03-13 20:49:07  来源:第一法制现场  作者:王鸿帅
第一法制现场(王鸿帅)当消费者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遭受到了损失,就会很不平,想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那么哪种情况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呢。下面敦小法将根据两则小案例向您解答。
“偷梁换柱” 意图“以假乱真”
2017年,景某到某俄货店处购买6箱俄罗斯玉米糖浆粉,支付现金2400元,俄货店工作人员为景某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景某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元,购买俄罗斯玉米糖浆粉,6箱×400元,某俄货收款,井某某”,并盖有该店发票专用章。景某同时取得所购货物6箱。原告景某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该玉米糖浆粉和以往从其他商场购得的同样包装的食品味道不同、口感不同。后经鉴定,原告购买的玉米糖浆粉的外包装高度相似于韩国生产的某植物性奶油粉,只在局部做了改动,包装的内外没有规范汉字,全部为俄文和英文,在小包装英文中有“MADEINCHINA”字样,经该商品外包装使用权人授权中国经销商鉴别,原告购买的俄罗斯玉米糖浆粉全部为仿冒产品,把仿冒韩国进口预包装食品(中国制造的食品)当成俄罗斯进口食品销售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某与俄货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景某要购买俄罗斯玉米糖浆粉,但俄货店卖给景某的为中国制造的食品,该店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销某俄货店与景某关于俄罗斯玉米糖浆粉的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某俄货店立即给付景某货款2400元及赔偿款7200元。
“鱼目混珠” 妄想“瞒天过海”
2018年,某吊顶商店为宣传其代理的某楚品牌吊顶召开联盟销售大会。某吊顶商店的优惠政策为:“买八平方米送三合一台灯、送卫生间及厨房单用照明灯,超出8平方按照每平方米199元收费”。当日,杨某向某吊顶商店交纳定金2000元,预定了某楚品牌吊顶。后某吊顶商店向杨某推荐另一个活动增加款,杨某选择购买安装新款。某吊顶商店的工作人员随后到杨某家安装了吊顶,杨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后杨某知道安装的不是某楚品牌吊顶,而是某美品牌吊顶。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某吊顶商店购买了吊顶,并支付了货款,杨某与某吊顶商店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吊顶商店将其他品牌推荐给杨某,杨某误以为该商品为某楚品牌,安装后才发现商品不符,某楚吊顶商店的行为构成诈骗,应当依法“退一赔三”。综上,判决某楚吊顶商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杨某货款4000元,并赔偿杨某12000元,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某楚吊顶商店涉案的某美牌吊顶。
【法官小提示】认定消费欺诈主要围绕“三要件”:一是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正常发展。一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那么“退一赔三”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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